资阳市农村客运服务规范
发布日期:2023-05-16 14:49:52 信息来源: 访问数量: 27744
资阳市农村客运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客运服务水平,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资阳市农村客运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农村客运是指经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在县内或毗邻县之间经营并且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方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和农村客运站,是农村客运经营者、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经营服务的行为规范,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考核、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从事农村客运的经营者应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从事农村客运的经营者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第六条 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七条 鼓励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二章 农村客运经营者
第八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设立安全、运营调度等管理机构,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第九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教育和培训,对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农村客运经营者可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创新、改进安全培训教育手段,丰富培训方式。培训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第十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完善运营线路、车辆、驾驶员等台帐,同时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现“一车一档’’。
第十一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合法运输、规范经营,按核定的线路运行,不得擅自停班,不甩卖旅客,不欺客宰客。
第十二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因客运车辆损毁,无法正常行驶,更换客运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为旅客提供连续服务,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按核准的票价执行,严禁擅自提高票价,规范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车票。
第十五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依据道路客运“三优、三化”(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制定完善的服务规范和考核标准,应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建立举报投诉查处机制,落实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七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章 司乘人员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学习;
2、应熟悉其营运线路的道路状况;
3、应遵章守法、安全行车,严禁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
4、营运时必须携带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5、发车前要做好行车安全检查;
6、应做到准点发车,途中按规定站点停靠,不得发生损害旅客权益的违章行为;
7、严禁驾车时接听手机、吸烟、饮食、闲谈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8、行车途中应做到起步、行车、停车操作平稳,车未停稳不开门,车门未关好不起步,避免发生事故;
9、应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具备预防事故和路面应急处理能力;
10、运输过程中发生危及旅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及时终止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乘务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持证上岗,仪表大方,文明服务;
2、服务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应简练、通俗易懂,口齿清楚;
3、对旅客统一称呼为“各位旅客”,个别接触时应分别恰当称呼,如:“您”、“同志”、“大爷”、“大娘”、“小朋友”、“先生”、“太太”、“女士”等;统一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十字文明用语;
4、工作时精力集中,不得与他人闲谈,不得擅自离岗或办理与本职无关的事;
5、到站前应提前预报站名及换乘其它线路车辆的地点和名称,起步后应预报下一站的名称,并提醒旅客下车携带好自己的物品;
6、负责查堵途中乘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7、尊重乘客,态度和蔼,照顾好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乘客;
8、对乘客遗留在车上的物品要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9、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向乘客说明原因,及时地安排乘客转乘,严禁无故甩卖旅客。
第四章 车辆
第二十条 基本要求
1、客运车辆应符合乡村道路安全行车要求,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38900-2020)等国家规定的标准;
2、客运车辆持有的证照应合法、齐全、有效;
3、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农村客运经营;
4、农村客运车辆应定期进行二级维护,保证车辆技术等级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5、对新增和更换的客运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进行达标车型核查。
第二十一条 车容车貌
1、车身外表应整洁,车厢内清洁,车顶完好不漏水,车门开关灵活;
2、门窗玻璃无缺损,开关轻便,密封良好;
3、车辆号牌位置正确,安装牢靠,字迹清晰;
4、客车喷贴的企业名称、标志标识的文字和图案应统一并清晰可辨。
5、每天收车后要及时清扫,保持车内卫生良好。
第二十二条 附属设施、设备
1、与车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应齐全有效,应按规定配置应急锤、灭火器等,并方便使用;
2、车厢内壁、顶板压条、车厢地板应完整;
3、车内座凳、靠背、扶手、护栏、拉手等装置安装牢固,无凸出尖锐部分;
4、车厢内应设立专供老、幼、病、残、孕乘客的座位;
5、车内应在明显位置裱贴服务承诺,公布投诉电话或服务电话;
6、车辆的线路牌放置规范、清晰醒目;
7、车厢内有禁止吸烟、做文明乘客等温馨提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资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