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权力责任事项(2019年本)
发布日期:2019-09-05 10:51:28 信息来源: 访问数量: 35023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
责任主体 | 资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不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 4.执行阶段: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12328 |